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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和地名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其他专业和专项规划;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
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规划项目的实施;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四、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管理制度。
六、负责全市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的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城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运用;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规范、规程和办法;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二、对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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