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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医疗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新疆实际,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九、制定和管理全区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区的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一、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建立与完善全区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四、促进发展政府和民间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及对外交流活动。
十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七、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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