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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基本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基本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院更为明确的法律地位,检察院作为独立司法机关的鲜明形象因此而树立,亦改变了检察院在回归前仍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的下属机关,以及绝大部份检察官隶属葡萄牙编制的状况。
同时,基本法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长官何厚铧的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何超明博士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检察长。行政长官也根据检察长的提名,委任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批二十三名检察官。2004年8月,经检察长提名,又任命五名人士出任检察官,至此特区检察院共有二十九名检察官。
随着特区检察院的顺利组建,检察长及所有检察官的庄严就职,澳门司法体制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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