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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是根據經第 1/2003 號行政法規修改的 5/2001 號行政法規而成立的一所公共專業教學機構,享有學術及教學自主,並提供司法及法律領域的專業培訓,包括:
1.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2. 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的專業培訓; 3. 私人公證員的專業培訓; 4. 司法人員的專業培訓; 5. 登記暨公證文員的專業培訓; 6. 少年感化院教育人員的專業培訓; 7. 舉辦再培訓課程及進修課程; 8. 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其他工作人員籌辦法律領域的培訓課程。
此外,應澳門律師公會的請求,培訓中心可為律師及實習律師舉辦培訓活動,亦可透過合作議定書,為外地的公務員、司法官及法律從業員籌辦司法及法律領域的培訓活動,可直接或間接在司法及法律領域內開展有利於履行其本身職責的研究、科研活動,以及籌辦研討會及會議。
培訓中心由主任領導及作為代表,由副主任輔助其執行領導工作。主任主持教學委員會的運作,該委員會為具有對年度計劃及工作報告提出意見,並編制培訓課程的計劃及大綱的權限的機關。委員會的組成除了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建議、行政長官任命的常設委員會委員,即中心主任、副主任及三名委員外,可根據不同課程的需要而組合其成員。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培訓為例,委員會則包括由法官委員會任命的兩名法院司法官,以及由檢察長任命的兩名檢察院司法官組成。此外,以公證員及公證文員的培訓為例,則委員會委員還包括由法務局局長任命的兩名公證員。
培訓中心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由法務局提供。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財政負擔及運作所需的款項,由法務公庫承擔。由培訓中心籌辦的課程及培訓活動的財政負擔,得由受益於該等課程及培訓活動的實體或請求籌辦該等課程及活動的實體與培訓中心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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