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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19日,澳葡政府以705/75號法令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澳門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葡萄牙檢察長指導。為了明確司法警察司的運作,1979年8月4日澳門立法會頒布了第19/79/M號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規定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對所有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司法警察司司長由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長一職也於1986年通過的第34/86/M號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