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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文化學會(現文化局)於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由第43/82/M號法令設立,性質為公務法人,其目的在於籍展開中葡文化間的交流活動及在該區推廣葡國語言文化以協助制定和執行本地區文化及學術研究政策。
一九八九年,澳門文化學會改組,其中文名稱改為“澳門文化司署”(葡文名稱未變),其組織章程由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及五月十四日第 20/90/M 號法令作出修改,以適應新的環境和發展。
經重組的澳門文化司署(現文化局)繼續擔負三重職能,即在所屬領域進行規範、文藝培訓及文化推廣活動。
除歷史檔案館和中央圖書館(原名澳門國立圖書館)外,又增設兩個從屬機構:演藝學院和視覺藝術學校(該校於一九九三年歸入澳門理工學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 63/94/M 號法令再次調整澳門文化司署(現文化局)之組織和行政架構,賦予該司署得以在文化領域發揮更大能量及運作能力的條件,并符合行政現代化和逐步公務員本地化的目標,從而更確切地適應過渡期的需求。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經第 31/98/M 號法令,將澳門博物館納入澳門文化司署(現文化局)組織架構內。
澳門文化局
維護、保存及復原本地區文化、歷史及建築文物,并制訂指令以保證其繼續存在、供以享用及得以傳播。
促進有利於認識澳門文化財產的研究。
促進及鼓勵著書,確保及支持出版事業及出版物的傳播。
組織及維持圖書館和檔案館,以推廣閱讀活動及支持研究。
促進、鼓勵及支持文化藝術活動、藝術節、研討會及其它具有文化性質的會議。
促進音樂、舞蹈及戲劇教學。
確保澳門博物館之運作及其主題內容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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