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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經濟發展策略,需就完善現行建設項目框架而於未來開展的公共或私型大型建設項目作深入分析。
此舉除在根本上確保有關研究、規劃、以及實施為一系列大型基建提供恰當的維修和持續現代化的措施外,
還著眼於盤活經濟和提高居民生活質素,以回應未來的需要。
基此,還考慮到路氹填海區辦室(GADA)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GCIE)的撤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共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簡稱GDI。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及協調一切澳門特別行政區建設體系的保養、現代化及發展方面的活動,其工作包括:
(一)研究和整體協助將會制定的建設發展計劃;
(二)執行與計劃、開展興建和供給競投、分析建議書、準備合同和協助建築監督工作有關的活動,並對基礎設施進行測試;
(三)直接和積極參與一切有關合同磋商以及可引致期限、財政限制或其他合同規定更改的決策性活動;
(四)協調各部門和實體直接或間接參與研究、開展工程或提供服務;
(五)協助推展進行中的項目及被納入路?城計劃的公共或私型大型建設發展計劃,並進行技術監管,尤其有關環境和景觀的構造
,以及整體大型建設和運輸及鐵道通道方面;
(六)對廣珠鐵路和高速公路伸延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研究;
(七)促進和協調固體廢料焚化中心和污水處理站的活動;
(八)就增加廢物處理量進行研究,尤其有關危險品或特別廢料、以及處理設備的更新和現代化方面;
(九)透過控制污水凈化的數量和質量,跟進污水處理廠的運作;
(十)跟進和監督有關被特許人營運固體廢料焚化中心、污水處理廠、以及提供固體廢料遷移和清潔服務的活動;
(十一)在所有與為實現其目的有關之行為上代表政府。
三、作為項目組的建設發展辦公室,其存續期為兩年。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一名副主任協助,二者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其報酬相等於局長及副局長級。
五、建設發展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的所需的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可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建議下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取錄。
六、現時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制度服務於路氹填海區辦公室及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的人員轉到建設發展辦公室,保持其法律-職能狀況。
七、建設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八、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 九、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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