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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是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工作的公共机关。自1999年12月20日成立以来,廉署一直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为己任,以依法办案、公正无私为准则,以「肃贪、防范、立法、教育」四管齐下为方针,全力推动政府的廉政勤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廉政建设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监督。只有植根於广大市民之中,廉政建设才能更有成效,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市民。
为此,我们欢迎您经常浏览我们的网页,希望您透过这座挢梁,增加对廉署工作的了解,获得所需的资讯,从而有助举报贪污和行政违法行为。我们亦诚挚地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於1992年3月15日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已於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由根据澳门基本法第59条所设立的"廉政公署"完全取代,暂时沿用原有的相关法规。
按照八月十四日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为:
1. 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行动;
2. 针对贪污行为及由公务员作出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3. 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作出的贪污行为及欺诈作为,依法进行调查;
4. 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保护,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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