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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