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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0号)、市编办《关于为市政府法制办增设内设机构的函》(京编办行{2004]54号)和《关于为市政府法制办增加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的函》(京编办行[2006]34号)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职责
(一)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六)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统计工作。
(七)办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争议。
(九)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组织、指导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
(十)负责市政府规章公布事项;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编纂工作;编辑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译本。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数据库的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内设9个处。
(一)秘书(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联络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组织有关法制干部培训;负责本机关的党务、人事、外事、老干部、工会、后勤等工作。
(二)法制一处 负责发展计划、工业、商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外经贸、审计、税收、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化、物价、粮食、乡镇企业、金融、海关、商检、烟草专卖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法制二处 负责教育、科技、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保密、人事、机构编制、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中医管理、档案、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法制三处 负责民族宗教、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交通、环保、园林、外事、人防、邮政、电信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五)法制四处 负责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六)监督指导处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执法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指导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建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
(七)复议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赔偿案件及相关问题的指导、协调,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八)复议应诉指导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综合研究和制度建设。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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